(2017)浙11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人民法院、杨万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人民法院,杨万兴,吴老良,林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解放东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5458-5被执行人:杨万兴,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吴老良,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林世德,男,1974你4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万兴、吴老良、林世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万兴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杨万兴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榕江古州支行账号62×××63人民币900元;二、将上述款项扣划至云和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云和县支行,账户名:云和县人民法院,账号:62×××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