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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白向红申请执行张振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向红,张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白向红。被执行人张振荣。本院在执行白向红申请执行张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向红于2017年4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振荣于2017年1月2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向红剩余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振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荣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荣于2017年5月1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向红1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向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4元。被执行人张振荣承担案件受理费67元及执行申请费1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