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441号原告:潘某,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友泉,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