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褚曼、褚德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曼,褚德坤,褚永健,褚思秀,何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褚曼,女,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褚德坤,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褚永健,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褚思秀,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何先雨,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褚曼等四人与何先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先雨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