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26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童小林与韩美芹、刘侠、张恒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小林,韩美芹,张恒峰,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财保68号申请人:童小林,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人:韩美芹,女,1979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张恒峰,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原住涟水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刘侠,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原住涟水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童小林、韩美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恒峰、刘侠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站北路80号聚盛花园1栋甲单元502室房屋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为425000元。担保人叶青林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怡景佳园13幢2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小林、韩美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恒峰、刘侠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站北路80号聚盛花园1栋甲单元502室房屋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为42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叶青林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怡景佳园13幢2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杭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