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秦浩深与陈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浩深,陈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662号原告:秦浩深,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杰,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柏强,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浩深诉被告陈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浩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立即保全被告陈柏强价值人民币1571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秦浩深此次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1572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浩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柏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碧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