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石美枣与王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美枣,王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396号原告石美枣,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原告赵存的侄女。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沦,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美枣诉被告王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石美枣成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美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美枣撤回对被告王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被告王沦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