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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11号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立军刑事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