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11号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立军刑事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