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万良发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万良发,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2028009114。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良发,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红石路2号1单元30-15,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5768894320A。法定代表人:余栋,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良发、原审被告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152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万良发因开县金科开州城及开县金科开州财富中心工程项目,与重庆艺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该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该类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开州区,依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开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驳回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正确,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请求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治康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