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缪求安、王际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刑初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求安,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际友,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14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德金,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修水县。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9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被告人况俊友,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丹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经商量来到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处伺机盗窃。当天上午9时许,四被告人尾随被害人卢某进入电梯,由缪求安以扒窃手段从卢某背着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随后,四被告人又来到安义县城金三角超市斜对面的“台式鸡排店”,在店门口处发现被害人余某背着的黑色双肩包的拉链没有拉上,便由王际友以扒窃手段从余某背着的包内将余某内装有人民币320元的钱包盗走。以上赃款均被四被告人挥霍。2017年1月3日,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监控视听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以扒窃方式共同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20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际友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缪求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际友否认其参与和实施了本案二起扒窃作案,要求判决其无罪。被告人何德金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况俊友对其参与在台式鸡排店前的共同扒窃行为无异议,对指控其在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处参与共同实施扒窃行为的事实有异议,辩称他虽然与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多次上下电梯寻找机会扒窃,但均未得手,而最后被告人缪求安等人扒窃得手的一次他并没有进电梯参与扒窃,只是在离开医院后缪求安给了他4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此前均相互认识,四人经商量后决定结伙到安义扒窃他人钱财。2016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在安义县城见面后,约定好每个人都要寻找扒窃对象,谁有机会就由谁动手扒窃,其他人负责为其掩护,偷到钱后四人分赃。当天上午9时许,四被告人结伙窜至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口处,多次挤入上电梯的人群中寻找机会进行扒窃,但均未得手。上午9时40分许,四被告人再次尾随被害人卢某等人进入电梯,由被告人缪求安以扒窃手段从卢某背着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四人迅速离开现场并由被告人缪求安进行了分赃。同日上午11时许,四被告人又窜至安义县城金三角超市斜对面的“台式鸡排店”,在店门口处发现被害人余某背着的黑色双肩包的拉链没有拉上,便由被告人王际友以扒窃手段从余某背着的包内将余某内装有人民币320元的红色钱包盗走,得手后四人迅速离开现场并由被告人王际友进行了分赃。红色钱包被王际友抛弃。还查明,2016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12时许,被害人卢某、余某先后向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调取案发时现场处的监控视频影像,发现被告人况俊友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了布控。2017年1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均进入了位于安义县城恒茂住宅小区19栋302室被告人况俊友的家中,即实施抓捕,当场将四被告人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缪求安、何德金、况俊友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缪求安身上查扣的现金,由缪求安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卢某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际友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14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德金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笔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的户籍登记信息等,证实了本案案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以及四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事实,并证明四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卢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1日上午约9时40分许,她来到安义县龙津镇东门路的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进入一楼西侧左手边的电梯上楼,当电梯到四楼时她发现背着的黄色斜纹背包内的现金被人扒窃了,是28张一百面额的现金,一共2800元,因此来报案。3、被害人余某的报案陈述及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她带着儿子在安义县城人民路金三角对面的“台式鸡排店”柜台前买鸡排,当买了鸡排要付钱时,发现背包拉链被拉开了,包里装有现金的红色长条形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3张一百面额的现金和一些零钱,大概400元左右,另还有几张银行卡、医保卡和本人的身份证。后来她到鸡排店查看了监控摄像,发现在她买鸡排时有四个男子围在她身边。4、公安机关调取并刻录的监控视频影像光盘,光盘影像内容显示了2016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从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左侧电梯口进入电梯,在电梯内紧挨被害人卢某身旁,以及四被告人走出电梯,后从医院西门离开的事实;以及2016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安义县城人民路“台式鸡排店”前四被告人紧挨被害人余某身边,后离开的事实。证实被害人卢某、余某在不同时间、地点被偷窃钱财时,四被告人均在现场并紧挨被害人。5、被告人缪求安的供述,供称:他和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四个人都是做扒手的。2016年12月31日那天,四人约好并来到安义县医院住院部电梯那里寻找机会扒窃。扒窃时看机会,谁有机会下手谁就下手,其他人就故意挤到一起来打掩护。他们一般会找人多拥挤的地方,看到有适合扒窃的就下手。那天上午9点多钟,有很多人挤电梯,其中一个妇女斜背了一个包,他们看到有机会下手了,就一起挤进电梯挤到那个妇女身边,他趁机把手伸到那个妇女的包里面,用手钳了一叠钱出来,得手后他们都下了电梯,走楼梯下来再走出医院,到旁边后就把钱分了。这一次总共偷了2000元整,都是一百元面额的,他得了600元,分给何德金、王际友各500元,分给况俊友400元。因为况俊友是本地人,不需要坐车回家,所以少给了100元。这次是他动的手,就多分了100元。然后他们继续在街上闲逛寻找扒窃机会,走到一家鸡排店门口看见一个妇女在那买东西,背了一个背包的拉链是开的,他们四个人就又挤过去,这次由王际友下手,其他人打掩护。王际友得手后他们就一起离开了。王际友说只有300多块钱。上午偷完东西后他们还到况俊友家里吃了中饭,之后休息了一会就离开了。印证了上述事实。6、被告人何德金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30日下午1时许,缪求安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安义来玩,顺便搞点钱花(指扒窃)。他就坐班车从修水来到安义县老车站。缪求安在电话中让他找家旅馆先住下。到12月31日上午9时许,缪求安带了况俊友、王际友到安义县老车站和他会合,缪求安作了介绍,并说大家都是干过扒窃的人。之后四人一起往安义县人民医院方向走,缪求安说带他们去搞钱,还边走边说“我们上前做事(指扒窃),谁有机会谁动手”。因为四个人都是干过扒窃的,相互配合都会比较默契。他因为不久前出了事,不敢动手,缪求安就说让他负责望风和策应。当走到安义县人民医院南门处的时候,缪求安就叫他们一起去医院搞钱。他们就来到县医院的住院部,当时是9点多钟。他们先是上下电梯三四次,进行踩点并寻找机会。最后他们看见药房最里边的一部电梯开门时进电梯的人比较多,四人就赶紧挤上了电梯。他看见缪求安挤到一个背着一个挎包的中年妇女的边上,就赶紧贴着缪求安进行掩护,帮缪求安挡住人,好让缪求安“做事”(扒窃)。况俊友、王际友见状也赶紧过来帮忙策应。不一会,缪求安下手从那中年妇女包内扒窃出一沓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里。缪求安扒窃成功后,电梯到了四楼后门开了,缪求安推他下电梯,于是四个人就在四楼下了电梯,从楼梯间走下楼,然后从大门离开了医院。走入一个巷子里,缪求安分给了他们每人四百元,缪求安自己留了多少他不知道。然后他们四人沿着巷子走,当时大约是上午10点多钟,后走到一个好大的十字路口,四人又继续寻找扒窃目标。后王际友向他使眼色,他顺着王际友的目光看过去,就看见一个鸡排店前有好几个人,其中一个妇女背着一个背包,他们几个人就一起过去了,王际友就靠近那个妇女,他赶紧背过身去帮忙挡住其他人的视线,缪求安、况俊友也过来掩护。过了几十秒时间,他看见王际友离开了那个妇女,他就知道王际友得手了,也紧跟着离开。四个人走进附近的巷子里,走到没有人的地方,他看见王际友从怀里摸出一个红色长条形钱包,从里面拿出一沓钱后将钱包扔掉了,然后王际友就分钱,分给他80元,其他人和王际友自己得了多少他不清楚。这时大约是11点多钟,他们就一起到况俊友的家里吃中饭。吃完饭后四人又一起出来继续寻找目标扒窃,来到安义一个有好多人的小广场,时间大约是下午2点左右,四人在里面寻找了好长时间,但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下手,于是就各自散去了。以上供述内容与被告人缪求安的供述能够相互吻合,印证了上述事实。7、被告人况俊友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31日上午,缪求安打电话给他,让他到安义县人民医院去见面,他就骑电瓶车去与缪求安和另两个人碰了面。碰面之后,四个人就进入了县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走到电梯口处,看见有好多人上电梯的时候,四个人就一起进电梯寻找机会扒窃。当没有合适机会时,就从三楼、五楼下电梯,再回到一楼继续寻找机会。从县医院出来后,他带着三人又走到金三角超市附近,他们看见金三角超市对面的鸡排店门口有很多人在买鸡排吃,四个人就上前去找机会下手扒窃。他们看见一个女子背了一个双肩背包,背包的拉链没有拉上,那个奉新人王际友就伸手从那女子的双肩包内偷了一个小包出来,他们三个人就站在旁边进行望风。王际友得手后就往回走,他们也就跟着走了。王际友就拿了三张面值一百元的钱出来,说就偷到了这点钱,然后给了他一百元,说只能分80元,他就从身上拿出20元回给了王际友。后来他就带另外三人到了他在恒茂小区19栋302室的家里吃了午饭。今天(2017年1月3日)缪求安又打电话说来安义玩,到10时许,三个人都来到他家里,吃过中饭后,公安民警就来到他家里,把四个人带到安义县公安局来了。以上供述内容与被告人缪求安、何德金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上述相关事实。8、公安机关调取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赣01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际友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14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德金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9、本案开庭审理笔录,证明:被告人何德金当庭指认监控视频影像截图中被告人王际友正在对被害人余某实施扒窃;被告人况俊友当庭供认其与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多次上下电梯寻找机会扒窃,在离开医院后缪求安分给了其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缪求安身上查扣的现金退赔给了被害人。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证明上述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王际友否认其参与共同实施本案二起扒窃犯罪的辩解,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案发时现场监控视频影像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王际友伙同其他被告人并全程参与实施了本案二起扒窃犯罪,且由其动手实施了扒窃被害人余某装有人民币320元的红色钱包并分赃的事实,其辩解与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求安、王际友、何德金、况俊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扒窃方式二次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的本案二起扒窃犯罪中,四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瓜分盗窃赃款,均起主要作用,均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况俊友提出在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由被告人缪求安动手扒窃并得手时其没有在场配合,认为不应认定其是共同扒窃,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缪求安、何德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况俊友归案后能够供述本案主要事实,可分别根据认罪态度、程度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缪求安身上查扣的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缪求安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际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德金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上述定罪事实和四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求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际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德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况俊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