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彩侠与石慧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侠,石慧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2民初528号原告:郭彩侠。被告:石慧玲。原告郭彩侠与被告石慧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5日,被告以帮原告小女儿安排工作为由索要原告人民币15万元,并立有借据,写明若事办不成全额退回,但时至今日被告安排原告女儿工作没有任何结果,经多次讨要,被告仅退还82000元,下余68000元未退还。被告辩称,原告给付她15万元、她退还了82000元、现下欠原告68000元属实,因下欠原告的68000元她还未向他人催要回来,故而她现未归还原告,她愿尽快要回该款以归还原告,如该款要不回,她愿自己归还原告68000元。原告提供2011年5月5日借据一份,被告对该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石慧玲以给原告郭彩侠之女安排工作为由借有原告人民币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郭霞人民币拾伍万元整,若事办不成全额退回,若事办成此条作废。诉讼中,被告称她已经给原告之女安排了工作,只是原告不愿意,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已经安排好了工作之称。本院认为,被告以给原告之女安排工作为由借有原告款项,并承诺若事办不成全额退回,若事办成此条作废,现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给原告的女儿安排了工作,并且原告予以否认,现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并且被告同意归还原告下余欠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慧玲归还原告郭彩侠借款6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