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德华、黄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华,黄明,黄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华,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孙昌杰(实习律师),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明(曾用名黄敬明),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美文,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华与被执行人黄明、黄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除了另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20300元,其中扣除两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计35300元,本案分得执行款4250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欠款,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法定执行期间内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兆 俊代理审判员 任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