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山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47号。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吴竹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上三桥6号2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芹,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和平北路化纤小区14号楼3单元80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寿,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太原市五一路61号11户。上诉人山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有关工程延期完工的情况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审判员  张璟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郜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