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7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何现花(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何现花,何现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7783号原告:张峰,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何现花(曾用名何现珍),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何现兰,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张峰与何现花、何现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峰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