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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游万龙与游灿良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游万龙,游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万龙,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灿秋,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系游万龙之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灿良,男,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再审申请人游万龙因与被申请人游灿良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湘07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游万龙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游万龙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2016)湘07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再审。游灿良提交意见称,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查明了事实真相,在游万龙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明确规定了其使用权限为东抵游飞堂、西抵游志堂,游万龙为侵占五保户游飞堂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不正当手段,将游飞堂宅基地面积计算在游万龙的面积中,游万龙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是不真实的。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游万龙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游万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游万龙再审认为,本院二审认定“其宅基地使用期限已到”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无法律依据。依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二条“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由集体收回”。游万龙据此认为,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证在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经查,游万龙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有对土地使用期限的明确记载,即“使用到房屋翻修时为止”,游万龙对该宅基地使用期限应至房屋翻修时止,现该处宅基地上,游万龙房屋已经拆除,游飞堂、凤怀秀的房屋亦已在其二人去世后拆除,故二审认定游万龙宅基地使用期限已到,是有证据证明的。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到的法律后果是,如果游万龙要继续享有该土地使用权,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登记确权。另游万龙主张游灿良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其土地使用证中的宅基地平面图,该宅基地平面图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为182.20㎡,但该部分面积中包含有游飞堂的宅基地面积的事实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而且游万龙所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四至中东抵游飞堂宅基墙外缘0m,因此游万龙实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包括游飞堂房屋下的土地。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游万龙主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游万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游万龙再审认为,本院二审依据现场勘查、调查的情况,认定“游灿良所修围墙外,紧邻围墙外有一废弃的土砖墙基脚为游万龙与游飞堂共用的墙基角”的事实,未经庭审质证,与事实不符。经查,本院在二审中,应申请人游万龙申请,在汉寿县月明潭乡纸料洲村支部书记刘德桂、村主任周瑞艳参与下,本院对诉争宅基地现场进行了现场查勘、测量,并绘制了《现场测量平面图》,由双方当事人及刘德桂、周瑞艳签字认可。二审审判人员对涉案土地现场的勘验、调查发生在二庭庭审结束后,虽未另行对勘验、调查情况组织进行质证,但从审判人员现场绘制的《现场测量平面图》可以明显看出,在游灿良修建的围墙外,紧邻围墙处有一废弃的土砖墙基脚,该土砖墙基脚为游万龙与游飞堂共用的墙基角,双方当事人都全程参与现场勘验、调查,并现场签字认可,本院二审据此认定游万龙与游飞堂共用的墙基角,事实认定清楚,不存在不当之处。故游万龙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游万龙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均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游万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