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陈鹏,河北沃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朴希颖,张琳,刘金辉,谷优美,孙玉凤,陈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688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县县城光明路。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单位职工。被告: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长古城乡大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鹏,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河北沃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唐王路。法定代表人:朴希颖,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朴希颖,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望都县。被告:张琳,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刘金辉,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谷优美,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孙玉凤,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陈飞,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陈鹏、河北沃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朴希颖、张琳、刘金辉、谷优美、孙玉凤、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计6780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安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