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文华与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华,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829号原告:万文华,男,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309441883F。法定代表人:刘国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文华与被告眉山市新崃山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万文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文华负担。(免交)审判员 李昌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