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凯,男,1993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17年1月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及其辩护人王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凯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小轿车从湖南省长沙市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昌区、洪山区等地,通过车上架设的未经批准设置的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设备,向一定范围内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强制发送诈骗短信,造成手机用户通信暂时性中断。2016年11月1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将正在车上发送虚假信息的刘凯抓获,并从其车内查扣“伪基站”1台、遥控钥匙1把、iphone5手机1部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伪基站”设备检出IMSI详单数23,217条,即造成23,217用户通信暂时性中断。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凯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验证意见书,物证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刘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未经批准设置的通信基站,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凯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凯的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凯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审 判 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