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道勤与庞定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勤,庞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勤,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杨慧艳,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系杨道勤胞姐。被执行人:庞定山,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道勤与被执行人庞定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庞定山给付赔偿款18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庞定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7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庞定山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无登记信息,现暂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杨道勤与被执行人庞定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庞定山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赔偿款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赔偿款80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庞定山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庞定山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