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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廷军与马廷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军,马廷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662号原告:马廷军,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马廷坤,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马廷军与马廷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廷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廷军负担。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垒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