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廷军与马廷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军,马廷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662号原告:马廷军,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马廷坤,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马廷军与马廷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廷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廷军负担。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垒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