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家兴与孙文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兴,孙文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91号原告孙家兴,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文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兴诉被告孙文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家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家兴负担。审判员 张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