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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家兴与孙文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兴,孙文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91号原告孙家兴,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文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兴诉被告孙文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家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家兴负担。审判员  张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