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鑫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72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三幢1、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李鑫,男,汉族。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兴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