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风枝与太仆寺旗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枝,太仆寺旗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187号原告:张风枝,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太仆寺旗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枝诉被告太仆寺旗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风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张风枝负担。审判员 诺明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