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姜灵,姜勤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3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东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冬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丹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灵,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姜勤俭,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姜灵、姜勤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浩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姜灵、姜勤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蔡丹萍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