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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姚安县弥兴镇。被执行人黑某某,男,住云南省南华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黑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执行款2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2元,合计274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缴纳执行款,履行了全部义务,上述款项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