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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法定代表人:蒋丽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0455-4。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河村回水组,组织机构代码09334654-4。法定代表人:杨洪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5元,减半收取5347元,由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贵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