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日照盛奥兰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奥兰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247号原告: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韦在高,经理。被告:日照市盛奥兰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原告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脉诚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盛奥兰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兰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脉诚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在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奥兰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脉诚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奥兰迪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3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4日我公司与盛奥兰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盛奥兰迪公司购买我公司全自动打胶机、玻璃吸吊机各1台,价款21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设备交付盛奥兰迪公司,现盛奥兰迪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80000元未付,要求盛奥兰迪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百脉诚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全自动打胶机购销合同一份,证实该公司与盛奥兰迪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盛奥兰迪公司购买该公司全自动打胶机、玻璃吸吊机个1台,总价款210000元,以及付款期限、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事实。2、该公司发给盛奥兰迪公司催收货款函件一封,证实向盛奥兰迪公司催收货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百脉诚成公司(甲方)与盛奥兰迪公司(乙方)签订全自动打胶机购销合同一份,盛奥兰迪公司购买百脉诚成公司全自动打胶机、玻璃吸吊机各1台,价款210000元,合同约定:乙方预付定金2万元整,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制作周期3个工作日。设备制作完毕后,甲方安排发货。剩余设备款19万元整,乙方在设备到达乙方所在地后,乙方支付设备款9万元,运输车辆进厂卸车;其余10万元整,乙方在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若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备款的,几方有权按照相应设备款总额的千分之四/天收取违约金、万分之五/天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百脉诚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盛奥兰迪公司在支付定金2万元及设备款9万元,共计11万元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致百脉诚成公司诉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盛奥兰迪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支付设备款2万元,现尚欠百脉诚成公司货款8万元。上述事实,由百脉诚成公司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购销合同、催收函,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百脉诚成公司与盛奥兰迪公司之间签订的全自动打胶机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盛奥兰迪公司购买百脉诚成公司设备后,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百脉诚成公司在诉讼中放弃对滞纳金的主张,系对自己权力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日照市盛奥兰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8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16日日始至2017年5月12日止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均按每日千分之四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保全费1270元,由日照市盛奥兰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