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哈如尼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哈如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12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马哈如尼,男,回族,1980年10月30日生,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甘坪上河湾*号(身份证号:6229241980********)。马哈如尼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马哈如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马哈如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哈如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