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常俊峰与槐艳丽、邯郸市银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峰,槐艳丽,邯郸市银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618号原告:常俊峰,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稳、常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槐艳丽,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银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中医北4-4-1号法定代表人:槐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峰与被告槐艳丽、邯郸市银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俊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峰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慧田审判员 卢丽霞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