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玉玲与高连军、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玲,高连军,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连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纪文华,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路北四胡同91号。法定代表人高连军,经理。本院在执行黄玉玲与高连军、长春市长鑫医学用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盛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健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