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辉宏卡普隆科贸有限公司,王红,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3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辉宏卡普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被执行人王红,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马晖,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北京辉宏卡普隆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7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7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