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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熊绵成、徐协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绵成,徐协佐,陈赛英,赵小云,潘裕晴,邱王英,江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绵成,男,1951年11月9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协佐,男,1963年8月14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陈赛英,女,1961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赵小云,女,1963年7月3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潘裕晴,男,1950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申请执行人:邱王英,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江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山大道26号。注册号:360425210000612.本院在执行熊绵成等六人与江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111045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1045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产权证号为00011425-00011430号,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经银行、房产、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詹恒和审判员 童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