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席得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得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得胜,男,1971年1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710129251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金溪县何源镇彭家村席家组。曾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一年三个月、九个月、十个月、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得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得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席得胜在月湖区三角线联盟网吧里看见被害人陈某在睡觉,座位旁有个棕色钱包掉在地上,遂将该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2016年12月2日3许时,席得胜一个人走到月湖区胜利西路联盟网吧靠右手边一个机位,看到被害人朱某熟睡中,遂将朱某的魅族牌手机盗走。之后席得胜将手机卖掉,得款100元。2016年12月2日凌晨5时许,席得胜一个人走到月湖区胜利东路云端网吧靠右手边一个机位,看到被害人苏某睡着了,苹果牌手机放在电脑显示器下面。席得胜在电脑桌前看了一会儿,看到周围没人后,蹲在电脑正前方将该手机盗走。之后席得胜将手机卖掉,得款100元。2016年12月10日,席得胜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其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朱某、苏某被盗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1228元、303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席得胜在庭审时均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朱某、陈某、苏某的陈述;被告人席得胜的供述;被害人朱某、陈某、苏某的辨认笔录;网吧监控视频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得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得胜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新罪,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席得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得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席得胜分别退赔被害人陈子旺、朱才鑫、苏雨寒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元、一千二百二十八元、三千零三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腾飞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