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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汉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汉波,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汉波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零陵区芝山北路乐堡夜市往商业城方向行驶,行至芝山北路廻龙小区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7mg/100ml,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刘汉波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7mg/100ml。被告人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两轮普通摩托车。另查明:被告人刘汉波所持E证的驾驶证已于2014年10月8日被清分注销,其案发当天属无证驾驶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汉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陈文敏的证言;被告人刘汉波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汉波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汉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汉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刘汉波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汉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编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