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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陈守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陈守和,庄福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防,山东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宁波,山东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和,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青,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系陈守和之女。原审被告:庄福强,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守和、原审被告庄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