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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尚兵与柏财山、安忠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尚兵,柏财山,安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郭尚兵,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柏财山,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安忠儒,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尚兵与被执行人柏财山、安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