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1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红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刑初49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老表”(另案处理)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到被告人陈红家(萍乡市xxx),两人共同吸食毒品,期间陈红又电话邀集吸毒人员肖某(另案处理)来家将剩余的毒品吸食。2.2016年12月23日上午,吸毒人员彭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陈红家中,陈红联系购买并提供100元毒资,彭某外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两人一起在陈红家轮流将毒品通过烫吸方式吸食。3.2017年1月24日左右中午,被告人陈红电话邀彭某到家中,让其到“明强几”(另案处理)处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两人在陈红家中轮流将毒品吸食。4.2017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红和吸毒人员田某(另案处理)一起到“蛮哥”(另案处理)家拜年。期间,陈红让“蛮哥”帮忙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陈红和田某回到陈红家中轮流将毒品吸食。5.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陈红邀集吸毒人员彭某、田某来家中吃午饭。期间三人想吸食毒品,便由陈红联系,田某出钱,彭某外出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三人在陈红家轮流将毒品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彭某、田某的证言,指认吸毒现场相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和相片,扣押物品清单和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和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戒决定书,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陈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陈红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事实有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陈红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欧阳桂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姚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