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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宋小林、杨燕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宋小林,杨燕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219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举,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小林,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杨燕鹏,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林、杨燕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