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诉杨雯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杨雯添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046号原告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马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该公司财务部会计。被告杨雯添,男,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杨雯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抚顺双菱建筑安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铃审 判 员 项奎洋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