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理峰与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小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峰,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小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82号原告王理峰。委托代理人胡保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小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枣园社区居委会),住所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37-1号。法定代表人王喜,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峰与被告小枣园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有误,应确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理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