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瑞风与土默特左旗第六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风,土默特左旗第六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18号原告赵瑞风,退休。被告土默特左旗第六小学。法定代表人范永在,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风诉被告土默特左旗第六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瑞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芦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