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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龙守坤、敖小玲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守坤,敖小玲,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68号原告龙守坤,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日。原告敖小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守坤、敖小玲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守坤、敖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龙守坤、敖小玲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