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徐桂琴脚手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严后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徐桂琴脚手架经营部,严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徐桂琴脚手架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长城街道长宁中路。经营者:徐桂琴,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严后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南京徐桂琴脚手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严后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仅发现其账户有800元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予以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将严后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扣划的800元款项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代理审判员 沈 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