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永贤与王雪丽、曲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贤,王雪丽,曲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60号原告:孙永贤,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王雪丽,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曲海东,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贤诉被告王雪丽、曲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孙永贤负担。审 判 长  韩宝辉审 判 员  刘大春人民陪审员  汪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