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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后沙峪佳伟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后沙峪佳伟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戴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男,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萍,女,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后沙峪佳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朱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蓝,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后沙峪佳伟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3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嘉节审判员  温云翔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