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杨青水、郑秀琼与被申诉人郑蒙林、郑世明、杨清平、蔡建国、刘贵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青水,郑秀琼,郑蒙林,郑世明,杨清平,蔡建国,刘贵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监1号监督机关: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杨青水,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申诉人(原审原告):郑秀琼,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蒙林,男,汉族,1993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武庙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世明,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武庙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杨清平,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蔡建国,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文,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五指乡。申诉人杨青水、郑秀琼因与被申诉人郑蒙林、郑世明、杨清平、蔡建国、刘贵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民(行)监[2017]5101800000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简阳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文莉审判员 XX英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