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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耀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衡阳市耀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民初203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曦,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市耀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耀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衡阳市耀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志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人民陪审员  谢春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王志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