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卢少东、杜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1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山,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亮,职工。被告:卢少东,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杜永芳(系卢少东之妻),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穆守顺,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田桂花(系穆守顺之妻),女,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芝田,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穆守娇(系刘芝田之妻),女,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谷德龙,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沂南支行)诉被告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沂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七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7561.59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杜永芳、田桂花、穆守娇、谷德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3日,农业银行沂南支行与卢少东、穆守顺、刘芝田、谷德龙分别签订农户四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共借款200000元。其中卢少东借款50000元,用途养鸡;穆守顺借款50000元,用途养鸡;刘芝田借款50000元,用途养鸡;谷德龙借款50000元,用途养鸡;四户相互担保,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到期,两年期内可循环使用,借款利率6.525%。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谷德龙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卢少东于2017年3月20日偿还本金22438.41元,利息4567.5元,剩余本金27561.59元及利息尚未偿还;借款人穆守顺、共同还款人田桂花、借款人刘芝田、共同还款人穆守娇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未作答辩。农业银行沂南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刘芝田、穆守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业务凭证及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明一宗,证明刘芝田、穆守娇共同向原告申请50000元贷款,卢少东、谷德龙、穆守顺系担保人;2、穆守顺、田桂花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业务凭证及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明一宗,证明穆守顺、田桂花共同向原告申请50000元贷款,卢少东、谷德龙、刘芝田系担保人;3、卢少东、杜永芳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业务凭证及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明一宗,证明卢少东、杜永芳共同向原告申请50000元贷款,谷德龙、刘芝田、穆守顺系担保人;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未到庭参加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能够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5日,刘芝田、穆守娇一户、穆守顺、田桂花一户、卢少东、杜永芳一户、谷德龙一户分别向农业银行沂南支行申请50000元农户小额贷款,四户采用多户联保方式,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2014年12月23日,刘芝田、穆守顺、卢少东、谷德龙分别与农业银行沂南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每户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借款采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刘芝田、谷德龙、卢少东、穆守顺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农业银行沂南支行分别向刘芝田、谷德龙、卢少东、穆守顺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谷德龙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卢少东于2017年3月20日偿还本金22438.41元,利息4567.5元,剩余本金27561.59元及利息尚未偿还;其他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刘芝田、穆守顺、卢少东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刘芝田、穆守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卢少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561.59元及利息,有原告提供的业务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申请该笔借款时,刘芝田与穆守娇、穆守顺与田桂花、卢少东与杜永芳三户夫妻共同签字捺印,未单独约定为夫妻一方债务,故涉案借款分别系三户夫妻共同债务,穆守娇、田桂花、杜永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芝田、穆守顺、卢少东、谷德龙对上述借款分别采用多户联保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刘芝田之妻穆守娇、担保人穆守顺之妻田桂花、担保人卢少东之妻杜永芳均未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农业银行沂南支行主张担保人之妻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卢少东、杜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借款本金27561.59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穆守顺、刘芝田、谷德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穆守顺、田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卢少东、刘芝田、谷德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刘芝田、穆守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卢少东、穆守顺、谷德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卢少东、刘芝田、穆守顺、谷德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和缴款单据向借款人追偿。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翁振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