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应明与霍学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明,霍学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7号之一原告:赵应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霍学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应明与被告霍学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赵应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应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滟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人民陪审员  张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