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应明与霍学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明,霍学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7号之一原告:赵应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霍学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应明与被告霍学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赵应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应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滟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人民陪审员 张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