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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健、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住所地怀来县。法定代表人:董建福,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亮,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健因与被上诉人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张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张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建       龙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宋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