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健、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住所地怀来县。法定代表人:董建福,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亮,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健因与被上诉人怀来县飞达农机销售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张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张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建 龙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宋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